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分担适当责任…第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坚决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确认权责致终生追究责任的原则…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涉及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赴任情况追究责任适当责任…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形式有诫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减缓前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胜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分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分担适当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分担适当责任。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坚决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确认、权责完全一致、终生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引人注目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显著好转的;(二)做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互为违反的;(三)违背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研发边界,坚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四)做出的决策相当严重违背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协作方面推卸责任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任、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再次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相当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事件,或者对相当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灾害)事件处理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判决和资源环境保护专员公署排查拒绝继续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涉及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赴任情况追究责任适当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勾结、指使或者视而不见分管部门对不合乎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建设或者投产(用于)的;(二)对分管部门违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道德监管革职、阻止不力甚至纵容纵容的;(三)并未准确履行职责,造成应该依法由政府责令歇业、重开的相当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并未歇业、重开的;(四)对相当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事件的组织公安部门不力的;(五)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制订的规定或者采行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互为违反的;(二)批准后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展开项目审核(核准)违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三)继续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继续执行情况展开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四)对找到或者群众检举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公安部门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发表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灾害)事件信息的;(六)对应该收押有关机关处置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收押的;(七)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责任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适当责任。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其责任:(一)容许、阻碍、妨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人员工作的;(二)介入司法活动,介入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明确司法案件处置的;(三)介入、介入建设项目,导致不合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以求审核(核准)、建设或者投产(用于)的;(四)勾结伪造、假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五)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甄选举荐工作中,应该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最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导致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拔擢用于或者改任最重要职务。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发表致歉;的组织处置,还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请辞、撤职、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处置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分开用于,也可以同时用于。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该及时收押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负起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找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需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伤害问题展开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要求或者其他处置要求的同时,对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不应负责任和处置明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收押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追究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给与诫勉、责令公开发表致歉和的组织处置的,由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负起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伤害责任追究责任的交流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伤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找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该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的组织(人事)部门明确提出处置建议。
负责管理做出责任追究责任要求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该将责任追究责任要求向社会公开发表。第十二条实施生态环境伤害责任终生追究制。
对违反科学发展拒绝、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否已调离、拔擢或者卸任,都必需严苛追责。第十三条政府负起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找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该调查而并未调查,应该收押而并未收押,应该追责而并未追责的,追究责任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责任要求上告的,可以向做出责任追究责任要求的机关和部门明确提出书面受理。做出责任追究责任要求的机关和部门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法院并做出处置。受理期间,不暂停责任追究责任要求的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中止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票选各类先进设备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置的,最少一年内不得拔擢;分开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请辞和撤职处置的,最少一年内不得决定职务,最少两年内不得兼任低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撤职处置的,最少两年内不得提高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的组织处置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继续执行。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参考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国务院负起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该制订实施本办法的明确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管理说明。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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