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1月19日,王俊凯在参与某活动途中遭到陌生男子擅自摇肩。从视频中可以显现出,该名男子意图挤入人群对他搭乘肩摇腹并擅自照片,陌生人被猜测是黄牛。我们都告诉肖像权,之前有新闻报道过“莫名其妙照片被做成广告”,这就是牵涉到侵害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拥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反映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但是,明星及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具备其特殊性,那么,如何算数侵害明星的肖像权?侵害明星肖像权必须胜什么法律责任?下面, 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想到吧。
【王俊凯被黄牛摇肩】11月19日,网上曝光了一段王俊凯在参加金鸡百花电影节之后打算上车时被陌生人摇肩的视频。王俊凯在参加活动之后,在一群工作人员的会见下,步履匆匆回头到上车点,等候了一会儿,于是以打算上车时,却被一个陌生人搂住了肩膀,王俊凯一脸发脾气的将对方冲出。王俊凯身旁除了有许多工作人员会见,还有不少围观群众仍然追随在身边,为了确保现场秩序,随从的工作人员仍然保镖维护着王俊凯,并仍然出有声警告围观群众不要照片了。
回头到上车点的时候,王俊凯和工作人员一起在原地等候了一会儿,证实来接王俊凯的车早已抵达后,王俊凯在工作人员的维护下向车移动。尽管有好几个工作人员城外在王俊凯身边,可还是被人铁环了空子,一个陌生人趁工作人员挥刀,用手看起来很熟识的搂住了王俊凯的肩膀。反应很慢的王俊凯一把将搭乘在肩膀上的手追赶,转身看到不是自己了解的人,王俊凯的神情显得惊慌,一旁的工作人员也很慢的将王俊凯和那个陌生人隔绝出去。
很多粉丝在看到王俊凯这个被陌生人摇肩的视频之后,回应对于王俊凯的人身安全很是担忧。有眼尖的网友找到了,这或许是一起团伙作案,从视频来看,能很显著的显现出一个长袖黑衣男子擅自挤过去,一个短袖黑衣男子负责管理照片。
网友们猜测该陌生人疑为是黄牛,特地拍电影搭乘上肩膀装有很熟的样子,与王俊凯合影,用来愚弄赚。被迫说道,这种作法的确是很可怕,在有这么多工作人员的会见下,还能寻找空子与王俊凯将近身认识,看上去“经验十足”。
如何算数侵害明星的肖像权? 法律规定公民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予以本人表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公民肖像。两个重点——“予以本人表示同意”和“以盈利为目的”。
艺人归属于公民,但不是普通公民,是公众人物,他们在公众场合露面被照片,需要经过本人表示同意,照片之后可用于公开发表传播。但艺人依然拥有在予以本人表示同意下、自己的肖像不被“以盈利为目的”传播的权利。重返到现实,粉圈少见的予以明星本人许可、擅自售卖其图集的不道德,实乃违法行为。
如售卖的图集(出版物)显然为贩卖者本人摄制,因涉嫌侵害艺人肖像权和非法出版(严重者牵涉‘非法经营罪’);如照片还包括他人摄制的作品,则还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侵害明星肖像权必须胜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的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侵害肖像权并不牵涉到刑法,无法构成犯罪。是必须分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侵害的相当严重程度必须分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我国的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还包括暂停侵犯、避免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暂停侵犯、避免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对于侵害肖像权不道德,受害人可自力阻止,例如催促交还所拍电影胶卷,除去公开发表陈列肖像等,亦可以必要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赔偿损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责任的确认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金的标准。
即无论否“情节严重”,也无论否赢利,只要非法用于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拒绝赔偿金的,侵权人就必需分担赔偿金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就是说侵犯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认,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严重,不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断物质方面的赔偿金,但是明星艺人肖像权更为类似,一般根据侵权行为确认赔偿金数额,而其数额往往为天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拥有肖像权,予以本人表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拒绝暂停侵犯,恢复名誉,避免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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